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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