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1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现将调整我市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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