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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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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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国的“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2012年8月1日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试行;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2014年6月1日又将电信业纳入试点。但到目前为止不动产租赁仍未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继续缴纳营业税。为便于理解,本文将“营改增”时间统一界定为2014年1月1日,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开始生效日。所称承组方和出租方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均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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