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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有效保护,充分发
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满足吉林省国民经济发展和
城乡人民生活需要,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
省实际制定了该办法。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
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
水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交纳水资源费的,
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在此本刊就该办法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及征收标
准和水资源费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
一
、 资源费的征收
1.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和使用。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和发放取
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