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准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赋予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的监督权,加强对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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