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地 方 法 坝
前或者最迟不得晚于实施后的90 Et内,由起草部门
组织翻译一种世界贸易组织语言译本。
规章的外文译本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权和规章
的解释权属于省政府。
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规章的解释 ,由省政
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 El起 30 El内,
由省政 府法制办公室按 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参照本规
定对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修改 、废止 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 自2002年 l2月 1 El起施
行。1995年 l2月 10 El省政府发布的 《辽宁省人民
政府制定地方性 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