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精神,现就编制2006年省级预算和地方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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