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4 年 9 月 29 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1 月 25 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
节能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节约能源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
产、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
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工作 ,并负
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新型墙体材料发
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
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
作。
国土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