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05 年第 6 期《山东建材》
山 东 省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发 展
应 用 与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
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
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
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
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
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
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
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
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
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
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