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民法均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是,却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如何从历史发展角度用比较的方法厘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本文从致害物与致害人存在且法定,行为人主观上被椎定有过错,损害后果的存在,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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