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11 期 ·17·
同时,积极制定本市相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
关政策;另外,还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类配套性技
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应用图集、建筑节能认定技术
条件和评定标准等,把广州市建筑节能工作逐步纳入
依法管理的轨道。
建设系统各职能部门应在图纸审查把关、竣工
验收项目备案、节能建筑认定等方面做好监督管理工
作。要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
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
批准建设;设计审查部门在进行设计审查时,要对节
能设计进行严格把关,绝不通融;对不按节能设计标
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
责令改正,并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达
不到《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将按照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或参照《民用建
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市场培
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