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无法得到保障 ,还不如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其存在的合法
性 ,在监管上下足功夫。既然自然人形态证券经纪人的发展
顺应市场要求 ,那就让经纪人全权接受客户的委托 ,并可以
与客户签订相关利益分配协议 ,例如在客户不盈利的情况下
不收取任何的客户佣金返还 ,而在客户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参
与其利润的分配 ,分配比例可以随客户利润率的升高而升
高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因客户长期投资不交易赚取较高
利润而经纪人面对几乎没有收入的尴尬局面 ,而且也可以避
免经纪人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频
繁的证券交易。在这个过程中 ,证券公司职责就是监督经纪
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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