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0" +$%)!"&,
!""# 年第 ! 期轻工标准与质量 !""# 年第 ! 期 轻工标准与质量
产 品 明 细 表
政 策
法 规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于 !""# 年 $ 月 $% 日 发 布 第 % 号
总局公告,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白酒等 & 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
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 述 产 品 生 产 许
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
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
处。从即日起,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
证书一律作废。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
产许可证。
白酒等 ! 类产品
必须持生产许可证
方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