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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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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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建科[2008]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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