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上海保险 》2010年第 10期
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探析
———兼评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钟可慰 王晓梅
提示
最大诚信原则被称为保险法
的帝王条款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即为该原则最重要的表现之一。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
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
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新
《保险法》将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
加通知义务的级别从原保险法中
的“增加”提高到“显著增加 ”,维
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仍未对
何为“显著”及被保险人如何履行
通知义务作出界定。本文从个案
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