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地方立法虽然不少,却存在立法消极、地方特色缺失、上位法重复、私有历史建筑保护限制物权、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对此,立法学应紧密联系相关部门法学,明确在保护中合理利用的基本思路,根据当地需求制定立法计划,依托当地传统挖缺立法特色,立足可操作性正视立法重复,尊重私有建筑上合法物权,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激发主人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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