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公布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文 (令)号 ] 法释〔2004〕14 号
[公布日期 ] 2004110125 [类 别 ] 民商法·债权
[施行日期 ] 2005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结
合民事审判实际 ,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 ,
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 :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