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特有的礼法原理使我国古代立法集中于刑律和官规,古代建筑责任的立法亦然。这种立法模式使我国古代建筑责任的立法偏重于治官的设计,官员监管责任和经济责任成为官法规制的重心。即使是零星规定的侵权违制责任,也体现出强烈的官家色彩。因此,有关建筑者的责任反而成为官法中容易疏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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