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规划委) ,国务院有关
部门 ,总后基建营房部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第 93 号部长令)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
规定》(建设[2001 ]178 号) ,我部对《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 ]18 号) 进行
了部分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
部第 93 号部长令)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
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
甲、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
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和其他行业设计丙级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