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将建筑服务贸易分为\"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和\"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Architectural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两类,我国加入WTO时在这两类服务贸易方面做了承诺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它们对促进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文章在结合\"服务贸易\"与\"建筑产业\"进行交叉研究后提出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对策:借鉴WTO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经验,学会利用WTO规则的弹性空间,完善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