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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