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委于1998年2月26日颁布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分六章38条。 第一章总则计4条,指出: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及建筑构件生产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监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管理计10条,省建委依法对质监机构进行资格考核确认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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