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之窗 Relative Policy
3 1Intelligent Building & City Information 2004 7 No. 92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验收与评
估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运行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验条件、
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方法与检验结论判定。
1.0.3 本标准设定的相关系统功能与性能的测试项
目及指标,适用于为对建筑物内各类机电设备和
环境进行控制、监视及管理而设置的建筑设备监
控系统。
1.0.4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2000)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
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DB/TJ08-601-2001)配
套使用。
1.0.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验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