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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