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款优无受偿权,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的拖欠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从立法的本意看,此项权利的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对法定抵押权不应进行登记,并经合理催告期限后,方能行使此项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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