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 并严格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
刑律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 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
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
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领
导, 一经查实, 一律开除公职。凡已经投
资入股煤矿 (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
外)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
人, 必须在1 个月内撤出投资, 逾期不撤出
投资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监
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的公务人员, 也
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在整顿关闭中收
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
据的, 一经发现, 要严肃追究, 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 凡一个县 (市、区) 发现两处、
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
闭取缔矿井的, 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
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
予降级、撤职处分, 对有关主办人员给予
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