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行为人\"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这一认定模式未能预见违法建筑\"建设行为人\"与\"持有人\"相分离的场合,因此造成制度失语和实践混乱。通过对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规范的解读、对一般处罚模式的病灶诊断发现,一种建立在\"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两分基础上、以物为中心的行政处罚模式,以灵活、高效、符合妥当性原则等优势或可成为化解制度困境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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