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这一条文随即引发建筑行业、司法理论界专家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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