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9 月 地质装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
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实施对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是指对山体崩
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
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 ,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 ,
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
单位资质 ,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