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请求权
工程造价金额巨大,工程造价的结算往往涉及到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分配。工程结算在技术上存在多重标准,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第14号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问题解决,但因为规定的含糊与不周延,司法实践中理解仍不统一。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请求权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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