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五 抗辩权未及时行使的风险
许多承包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善于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我国《合同法》第66、67、68条规定了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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