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之限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
我国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于未履行完毕合同关于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的选择权,(1)这种对于选择的权利超越了合同法中对于解除情形之规定,却未对其施加任何限制。任何权利都应当有边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也不例外。文章认为,对于管理人的这项法定权利,应当以何种方式、依何种标准进行规制,是在当前立法空白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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