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创设了实际施工人制度。司法解释运行至今,出现了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困难、仲裁条款不明等司法裁判问题。因此,学界对于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存废之争一直不断,以《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两种意见为典型。尽管许多学者主张将代位权诉讼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制度,但是代位权诉讼本身存在理论与程序问题,并不适合实际施工人案件。目前,应当在保留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同时,从界定实际施工人主体范围、落实诉权的性质以及明确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等三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