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2006-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2006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
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
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
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
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
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
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