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建委),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
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
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
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
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
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 城
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
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
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
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