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会
经
纬
财
经
法
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地 方 税
务局 , 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及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知如下 :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 地 增 值 税 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房
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 对于分期开
发的项目 ,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 发 项 目 中 同 时 包 含 普 通 住 宅 和 非 普
通住宅的 , 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纳税人应 进
行土地增值税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