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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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公 告
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
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
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
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
现 :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
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