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
拆迁房屋土地产权评估补偿
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刘宪水1 ,孙 琳2 ,韩秀丽2
(1.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 济宁 272017 ;2. 山东仁和不动产评估公司 ,山东 济宁 272017)
1 案由
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 ,于 2004 年 5 月 ,
拆除了李某 265 m2 的房屋 ,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
围的土地 410 m2 ,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
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
李某对此很不满意 ,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 ,要求市政
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 ,协商
未果 ,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 ,要求法
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法院
受理该案后 ,该案有关审判人员有 4 种不同观点 :一
种观点认为 ,根据国务院 55 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李某的划拨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