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2城市开发2005.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
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
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
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
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
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
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
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 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