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工 技 术 经 济
CHEMICAL TECHNO - ECONOMICS 2006年 第 24 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 ,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 , 收到环境影响登
记表之日起15日内 , 根据审查结果 , 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