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有关“程序性强条”的具体措施
2000年国家建设部编制并实施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十年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不论在贯彻力度,还是在实施和准确掌握上任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程序性、管理性的强制性条文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而通过将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纳入施工合同及加强施工企业自身管理和加大监理的监督力度是有效落实程序性强制条文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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