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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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正>湘政办发〔2008〕36号HNPR-2008-0101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我省决定从2008年开始启动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为圆满完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洪保安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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