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 ]7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修金)
管理 ,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
修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用
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
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
个月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
预留、返还等内容 ,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
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