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界 第 11卷 第 6期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 ,规范航道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
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
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 ,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
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
的全面检查验收 ,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
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应当做到公
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实行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
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