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