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讨论,专家们形成了三点基本共识.\n第一,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不接受低于成本投标,低价中标导致的问题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n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岳小川总监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是从制度上制止投标人可能的恶性竞争、为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做出的制度保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是一种违法行为.评标时,对于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则投标应被否决.因此,招标投标制度本身是不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的.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有的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并且中标,是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没有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失职行为,并不是招标投标制度本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