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 坝 与 安 全!!!"#$%"&’%"&(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要求和大坝安
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做了较大调整、修改,并增加一些必要的内容,修订
形成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下面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说明如下:
第三条 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任何一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
有其特定的适用和调整范围,由空间效力、时间效
力和对人及事物的效力三个部分组成,也就是法规
或规章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哪些人、哪些事
务具有法律效力。超出法规或规章的适用范围和调
整范围,法规或规章是没有效力的。
《规定》的时间效力,第四十三条作了规定,于
!""# 年 $ 月 $ 日施行。
《规定》的空间效力,适用的大坝系电力系统投
入运行的各类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大、中型水电站
大坝的等级,按 《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