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四十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四十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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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二十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澄清或者修改法律条文: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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