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5/2012
(国家发改委 2012年第 1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
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
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
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
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
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
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
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