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 2期 29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1. 2010年 9月 4日财政部令第 60号公布
2. 自 2010年 9月 4日起施行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
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土地治理项目 ,包括稳产高产基本
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
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
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造项目。”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
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
形式 ,吸引社会资金 ,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
补贴